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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不專用,是指商標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對於商標圖樣中具有說明性、通用名稱以外之其他不具識別性標識,向商標主管機關聲明不主張權利之行為。聲明不專用制度的目的,主要在避免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就取得之商標權利範圍,因其主觀認知及於客觀上不具識別性之事項,據以主張權利時,將造成競爭同業的困擾,或若未聲明不專用,可能造成註冊商標權利範圍不明確,使競爭者躊躇於該不具識別性事項之使用,亦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
聲明不專用之標識,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聲明不專用具有以下作用:
聲明不專用之標識,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 說明性標識:如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文字或圖形。
- 通用名稱:如商品或服務之通用名稱或常用名稱。
- 習見標語:如祝賀語、吉祥語、流行用語等。
- 其他不具識別性標識:如商標圖樣中,具有裝飾性、裝幀性或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
聲明不專用具有以下作用:
- 明確商標權利範圍:聲明不專用,可以使商標權利範圍更加明確,避免商標權人主張權利時,造成競爭同業的困擾。
- 保障競爭秩序:聲明不專用,可以促進競爭秩序的正常運作,避免商標權人以不具識別性標識作為商標,阻礙競爭同業的正常使用。
- 商標註冊證或商標申請書
- 聲明不專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