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不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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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不專用,是指商標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對於商標圖樣中具有說明性、通用名稱以外之其他不具識別性標識,向商標主管機關聲明不主張權利之行為。聲明不專用制度的目的,主要在避免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就取得之商標權利範圍,因其主觀認知及於客觀上不具識別性之事項,據以主張權利時,將造成競爭同業的困擾,或若未聲明不專用,可能造成註冊商標權利範圍不明確,使競爭者躊躇於該不具識別性事項之使用,亦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

聲明不專用之標識,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 說明性標識:如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文字或圖形。
  • 通用名稱:如商品或服務之通用名稱或常用名稱。
  • 習見標語:如祝賀語、吉祥語、流行用語等。
  • 其他不具識別性標識:如商標圖樣中,具有裝飾性、裝幀性或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
聲明不專用的效力,自聲明之日起生效。聲明不專用之標識,由商標主管機關將其註記於商標公告上,並公告之。
聲明不專用具有以下作用:
  • 明確商標權利範圍:聲明不專用,可以使商標權利範圍更加明確,避免商標權人主張權利時,造成競爭同業的困擾。
  • 保障競爭秩序:聲明不專用,可以促進競爭秩序的正常運作,避免商標權人以不具識別性標識作為商標,阻礙競爭同業的正常使用。
商標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如欲聲明不專用,應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 商標註冊證或商標申請書
  • 聲明不專用文件
商標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並核准或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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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註冊的圖樣中,可能會包含說明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功能、產地或是廣告標語等事項,由於這些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事項,依法是不可以單獨申請註冊,如果申請人於申請商標註冊時,同意將這些不可以單獨註冊的事項,聲明排除於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將來獲准註冊的商標整體圖樣,就依然可以保留這些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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