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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是指在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根據該條款,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地,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人,也將受到相同的處罰。
以下是對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的解釋:
刑法 第 217 條
偽造:無製作權人,擅自製作。
盜用:無使用權人,擅自使用。
以下是對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的解釋:
- 定義:
- 印章:用於顯示印文的物品,不論材料為何。
- 印文:使用印章後顯示的文字、符號。
- 署押:包括簽名、蓋指印或使用其他符號代替簽名等。
- 偽造罪:
- 偽造罪是指未經製作權人許可,擅自製作印章、印文或署押的行為。
- 例如,未經授權擅自製作他人的印章或印文,或者偽造他人的簽名或指印。
- 盜用罪:
- 盜用罪是指未經使用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的行為。
- 例如,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他人的印章或印文,或者盜用他人的簽名或指印。
- 損害要件:
-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的成立,需要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
- 損害的程度不一定需要實際發生,而是根據社會通常觀念來判斷是否可能造成損害。
- 例如,如果某人僅僅為了好玩而使用馬鈴薯製作印章並蓋章,對公眾不會有任何影響,則不會構成犯罪。
- 競合罪名:
-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通常適用於單獨冒用他人簽名或蓋章的情況。
- 如果行為人自行偽造一份文書,並同時偽造簽名,則可能適用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罪,而不再適用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刑法 第 217 條
-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偽造:無製作權人,擅自製作。
盜用:無使用權人,擅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