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可罰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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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可罰性條件是指在犯罪成立後,為限制刑罰權發動,另以一定客觀事實之具備,始對該行為人加以處罰之特別制約事由。
由於此條件與行為或行為人本身之評價無關,而純為外界存在之客觀事實,故稱「客觀」。
再因此類條件乃於犯罪成立後,針對需否處罰行為人一事所設之附加要件,故謂「處罰條件」。

客觀可罰性條件的例子包括:
  • 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的「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
  • 刑法第275條通姦罪的「未經配偶之同意」
  • 刑法第302條重婚罪的「配偶尚存」
客觀可罰性條件是刑法上的重要概念,其目的在於限制刑罰權的發動,避免對無罪之人加以處罰。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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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客觀可罰性條件、客觀的可罰條件。係指與行為有直接關係,但又不屬於不法且不屬於罪責的客觀條件,而為可罰性的實體要件。客觀處罰條件存在,則具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如我國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所規定之「致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


刑法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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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ar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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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可罰性條件是指與行為有直接關係,但不屬於不法且不屬於罪責的客觀條件,而是可罰性的實體要件。這些條件在刑法中被稱為「客觀處罰條件」或「客觀可罰性條件」。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與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無關,只要客觀上具備了這些條件,行為人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即使行為人不知道或無法預見這些條件的存在。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客觀處罰條件的例子:
  1. 刑法第238條詐術締婚罪:需要「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作為客觀處罰條件。
  2.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需要「致人死或重傷」作為客觀處罰條件。
  3. 刑法第227條強制性交罪:有爭議的客觀處罰條件是「未滿16歲或14歲」,即使行為人不知道對方的年齡,只要對方未滿16歲,仍然構成犯罪。
這些客觀處罰條件的存在是為了限制刑罰權的行使,並確保對於特定行為的處罰具有一定的客觀依據。行為人對於這些條件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均不影響論罪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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