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處罰條件

銘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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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處罰條件是指在犯罪成立後,為限制刑罰權發動,另以一定客觀事實之具備,始對該行為人加以處罰之特別制約事由。
由於此條件與行為或行為人本身之評價無關,而純為外界存在之客觀事實,故稱「客觀」。
再因此類條件乃於犯罪成立後,針對需否處罰行為人一事所設之附加要件,故謂「處罰條件」。

客觀處罰條件的例子包括:
  • 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的「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
  • 刑法第302條重婚罪的「配偶尚存」
客觀處罰條件是刑法上的重要概念,其目的在於限制刑罰權的發動,避免對無罪之人加以處罰。
 

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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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成立上,除行為要符合構成要件外,還需存在法定的客觀事實。
如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1項第1款之罪,實務上認為只需行為人認識其服用酒類,仍駕車上路,即應處罰。
該款所定之酒精濃度,即為客觀處罰條件,不是以行為人體內酒精濃度已達標準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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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ul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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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處罰條件是指與行為有直接關係,但不屬於不法或罪責的客觀條件,而是可罰性的實體要件。這些條件的存在與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無關,只要客觀上存在這些條件,行為就構成犯罪,即使行為人對這些條件的存在沒有認知也不影響可罰性的成立。

以下是一些具有客觀處罰條件的例子:
  1. 刑法第238條詐術結婚罪:該罪的客觀處罰條件是「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只要經詐術而締結婚姻,就已經造成法意保護的傷害,與後來婚姻是否無效或撤銷判決確定無關。
  2.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該罪的客觀處罰條件是「致人於死或受重傷者」。這條法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解決聚眾鬥毆難以確定結果是誰造成的問題,因此只要行為人參與聚眾鬥毆,不以結果為必要,即可成罪。
  3. 刑法第227條未滿16歲或14歲:該條法條存在爭議,但一般認為未滿16歲屬於客觀處罰條件。即使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未滿16歲,只要對方未滿16歲,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認知,仍構成該罪。
這些例子只是客觀處罰條件的一部分,實際上還有許多其他犯罪也存在客觀處罰條件。如果你對這個主題感興趣,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資料或教材,以了解更多相關的犯罪和其客觀處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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