伶
伶
Guest
指地上權有效存在的期間。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律規定。
約定存續期間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約定可以是特定的期間,也可以是概括的期間。如果當事人約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為特定的期間,則地上權於該期間屆滿時終止。如果當事人約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為概括的期間,例如「永久」或「終身」,則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應依該期間的性質而定。
法律規定存續期間
如果當事人未約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則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由法律規定。民法第833-1條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存續期間之效力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地上權效力存在的基礎。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屆滿時,地上權即終止。
存續期間之延長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可以由當事人協議延長。如果當事人協議延長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則地上權的存續期間自協議成立時起計算。
存續期間之終止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地上權效力存在的基礎。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律規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屆滿時,地上權即終止。
約定存續期間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約定可以是特定的期間,也可以是概括的期間。如果當事人約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為特定的期間,則地上權於該期間屆滿時終止。如果當事人約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為概括的期間,例如「永久」或「終身」,則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應依該期間的性質而定。
法律規定存續期間
如果當事人未約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則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由法律規定。民法第833-1條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存續期間之效力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地上權效力存在的基礎。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屆滿時,地上權即終止。
存續期間之延長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可以由當事人協議延長。如果當事人協議延長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則地上權的存續期間自協議成立時起計算。
存續期間之終止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可以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 地上權之約定存續期間屆滿。
- 地上權之法律規定存續期間屆滿。
- 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行使終止地上權之權利。
- 地上權人放棄地上權。
- 地上權因地上權人違反地上權之使用、收益、處分權利而消滅。
- 地上權因地上權標的物滅失而消滅。
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是地上權效力存在的基礎。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律規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屆滿時,地上權即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