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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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誰可以上訴(上訴權人)?
  • 被告:刑事案件的被告對於判決不服,可以自行提起上訴。
  •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果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上訴;被告如果已經結婚了,配偶一樣可以獨立上訴。
  • 被告在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除非被告明確表示不想上訴,否則被告在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被告的名義提起上訴。
上訴的時機:
  • 如果收到刑事判決書,對判決的結果有不服時,從隔天開始起算20日內可以提出上訴;即使還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但只要宣判了,也可以先提出上訴,上訴的期限一樣是從收到判決書的隔日起算20日內。
上訴的方式:
  • 提起上訴要向原先判決的法院提出書狀,再由原先判決的法院移交至上級審法院。書狀可以自己手寫或打字,也可以到司法院的網站下載,或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購買「刑事聲明上訴狀」的範本,由訴訟輔導科人員協助填寫並提出。如果在開庭或宣判時曾經用言詞表明要提起上訴,還是要記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書狀,否則如果只有口頭表示要上訴,不具有上訴的效力。
上訴第三審的限制:
  • 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原則上都可以上訴到第二審。但出於人力時間等資源有限、避免法院案件過多等考量,法律限制部分案件不能上訴到第三審,而且除非是原本判決違背法令,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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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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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期間,是指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間。刑事上訴期間的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的救濟權利。

在台灣,刑事上訴期間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也就是說,當事人收到一審判決後,有二十日的時間提出上訴。如果判決宣示後才送達判決,當事人也可以在判決送達後的二十日內提出上訴。

上訴期間的計算,應從當事人收到判決的翌日起算。如果判決送達的日期是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應順延至休息日的次日。

上訴期間的延長,由法院決定。法院在決定延長上訴期間時,應考慮案件的複雜程度、需要進行的調查證據的情況等因素。

如果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受理上訴。如果當事人超過上訴期間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當事人提出上訴時,應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記載以下事項:
  • 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 被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 上訴的理由。
  • 上訴的證據。
上訴書狀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如果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名或蓋章。

上訴書狀應在上訴期間內送達原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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