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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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審期間是指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從訴狀或傳票送達被告到言詞辯論或第一次審判之間的時間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就審期間的長度會有所不同。

民事訴訟中的就審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的通知書一併送達給被告。就審期間的要求如下:
  •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十日,距言詞辯論期日至少十日。
  • 對於曾行準備程序的案件,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刑事訴訟中的就審期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一次審判期日的傳票應在特定時間前送達給被告。就審期間的要求如下:
  •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
  •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的傳票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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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審期間,是指訴訟當事人收到審判期日的傳喚書後,至開庭審判的期間。就審期間的規定,旨在保障訴訟當事人充分準備訴訟,維護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和公正性。

在台灣,就審期間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 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在民事訴訟中,就審期間的一般規定是至少十日。但如果案件涉及複雜的事實或者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行鑑定、勘驗等,法院可以延長就審期間。

在刑事訴訟中,就審期間的一般規定是至少七日。但如果案件涉及重大犯罪,或者需要進行鑑定、勘驗等,法院可以延長就審期間。

就審期間的延長,由法院決定。法院在決定延長就審期間時,應當考慮案件的複雜程度、需要進行的調查證據的情況等因素。

就審期間的規定,有利於保障訴訟當事人充分準備訴訟。訴訟當事人收到審判期日的傳喚書後,應當充分利用就審期間,收集證據,準備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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