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
萍
Guest
就審期間是指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從訴狀或傳票送達被告到言詞辯論或第一次審判之間的時間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就審期間的長度會有所不同。
民事訴訟中的就審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的通知書一併送達給被告。就審期間的要求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一次審判期日的傳票應在特定時間前送達給被告。就審期間的要求如下:
民事訴訟中的就審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的通知書一併送達給被告。就審期間的要求如下:
-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十日,距言詞辯論期日至少十日。
- 對於曾行準備程序的案件,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一次審判期日的傳票應在特定時間前送達給被告。就審期間的要求如下:
-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
-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的傳票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