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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就審期間,是指行政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時,從訴狀送達被告之日起,至言詞辯論期日之間,被告準備答辯所需的期間。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的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行政就審期間的目的在於保障被告的權益,並確保行政訴訟程序的公平。行政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時,應給予被告充分的準備答辯的時間,以便被告能夠有效地行使其訴訟權利。
行政就審期間的計算方式,一般為自訴狀送達被告之日起算。例如,訴狀於2023年11月15日送達被告,則就審期間為11月16日至11月25日。
如果行政法院逾越就審期間後再行開庭審理,被告可以主張就審期間已屆滿,行政法院應延期開庭。
在實務上,行政法院通常會依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合理地設定就審期間。例如,涉及法律問題複雜或事實認定困難的案件,行政法院通常會設定較長的就審期間。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的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行政就審期間的目的在於保障被告的權益,並確保行政訴訟程序的公平。行政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時,應給予被告充分的準備答辯的時間,以便被告能夠有效地行使其訴訟權利。
行政就審期間的計算方式,一般為自訴狀送達被告之日起算。例如,訴狀於2023年11月15日送達被告,則就審期間為11月16日至11月25日。
如果行政法院逾越就審期間後再行開庭審理,被告可以主張就審期間已屆滿,行政法院應延期開庭。
在實務上,行政法院通常會依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合理地設定就審期間。例如,涉及法律問題複雜或事實認定困難的案件,行政法院通常會設定較長的就審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