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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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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刑是一種矯正管理制度,旨在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並提早回到自由社會。縮刑制度允許受刑人在監所執行刑期期間,根據其在監生活表現和成績分數的累積,縮短其應執行的刑期。
以下是縮刑制度的相關規定和特點:
以下是縮刑制度的相關規定和特點:
- 累進處遇制度:縮刑制度與累進處遇制度相關聯。監所會根據受刑人在監所的表現和成績分數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將受刑人分級。受刑人需要達到一定的級別,並獲得一定的成績分數,才有資格申請縮刑。
- 申請要件:受刑人需要達到特定的級別和成績分數,才能向監所提出縮刑申請。具體的要求可能因不同監所而有所不同。
- 縮刑幅度:根據受刑人的級別和成績分數,縮刑制度規定了每個級別每月可以縮短的刑期天數。一般而言,第3級受刑人每月縮短2日,第2級受刑人每月縮短4日,第1級受刑人每月縮短6日。
- 適用對象:縮刑制度通常只適用於有期徒刑受刑人,而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則不適用。
- 自由限制:與假釋制度不同,縮刑受刑人在提早出監後不需要交付保護管束,享有完全的自由。然而,受刑人在縮刑期間仍需遵守法律和社會規範,並遵守監所的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