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期日

銘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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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期日,是指契約上約定的某項義務的履行期限,其到來日是確定的。例如,契約約定「賣方應於2023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標的物」,則2023年12月31日即為確定期日。

確定期日具有以下特點:
  • 到來日是確定的。
  • 不能延期履行。
  • 逾期履行,債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確定期日的規定,有利於交易安全和效率。因為確定期日的到來日是確定的,因此債務人可以提前做好準備,並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逾期履行,則將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以促使債務人按時履行義務。

在確定期日的規定中,有時會出現「提前履行」和「遲延履行」的情況。

提前履行,是指債務人在確定期日之前履行義務。提前履行並不違反契約,但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並要求債務人按照確定期日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超過確定期日履行義務。遲延履行是違反契約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以下是確定期日的一些具體例子:
  • 買賣契約中約定「買方應於交貨後30日內付款」,則30日後即為確定期日。
  • 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後10日內交還租賃物」,則租期屆滿後10日後即為確定期日。
  • 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者應於試用期滿後10日內決定是否錄用」,則試用期滿後10日後即為確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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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pol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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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時,未必會有債權存在,但於實行抵押權時,則必須就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予以確定,才能決定優先受償的範圍。

因此,有定「確定期日」的必要,亦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可約定所擔保債權應確定的期日,以確定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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