暱稱或電子信箱屬於個資法保護的嗎?

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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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性別、出生地、住居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照片、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信用卡號碼、金融機構帳號、醫療檢查結果等可用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因此,暱稱或電子信箱是否屬於個資法保護的,取決於是否能用以識別該個人。

一般而言,暱稱不易識別出其代表的個人,因此,不會受到個資法規範。例如,一個叫做「小明」的使用者在網路上使用暱稱「小黑」,如果僅以「小黑」這個暱稱,無法識別出「小明」這個人,因此,這個暱稱不屬於個資法保護的範圍。

至於電子信箱則有可能識別出個人,因此,是否受到個資法規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如果電子信箱的地址中包含了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那麼這個電子信箱就屬於個資法保護的範圍。

根據法務部94年法律決字第0940017397號函釋,公務機關將收集他人電子郵遞住址(EMAIL)資料提供他人查詢服務,如其並未與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尚不足以識別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並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

因此,如果電子信箱的地址中僅包含了姓名以外的資料,例如帳號、域名等,那麼這個電子信箱就可能不屬於個資法保護的範圍。不過,如果電子信箱的地址已經在網路上廣泛流傳,例如在社群媒體上公開,那麼即使這個電子信箱的地址中不包含姓名等個人資料,也可能被視為可用以識別該個人,而受到個資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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