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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與輕傷的分別,主要以犯罪結果為區別。
輕傷,是指身體的完整性遭到破壞,但不致於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例如,皮肉之傷、骨折、內臟出血等。
重傷,是指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例如,毀敗一目、一耳或一肢以上,或者語能、嗅覺、味覺或生殖機能等的毀敗或嚴重減損等。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重傷是指以下情況:
在實務上,重傷與輕傷的認定,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
又如,A用拳頭打傷B的鼻子,導致B鼻骨骨折。A的行為應構成輕傷罪。
4.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輕傷,是指身體的完整性遭到破壞,但不致於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例如,皮肉之傷、骨折、內臟出血等。
重傷,是指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例如,毀敗一目、一耳或一肢以上,或者語能、嗅覺、味覺或生殖機能等的毀敗或嚴重減損等。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重傷是指以下情況:
-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 毀敗生殖之機能。
-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在實務上,重傷與輕傷的認定,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
- 傷害的部位、程度。
- 傷害所造成的功能障礙。
- 傷害所造成的痛苦、生活不便等。
又如,A用拳頭打傷B的鼻子,導致B鼻骨骨折。A的行為應構成輕傷罪。
4.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