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提告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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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方面,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如果是過失傷害罪,則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如果在六個月內沒有向警察或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則無法再追訴犯罪人之刑事責任。
  2.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責任方面(無論為車輛損害或人之傷亡損害),依法律規定通常為兩年。如果在兩年內沒有提起訴訟,則該權利將會喪失。
需要注意的是,告訴期間的計算是從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2]。所謂的知悉是指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僅僅道聽途說或有所懷疑。

此外,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傷害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未滿14歲者不處罰,而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則可能獲得減輕刑期。

總結來說,傷害罪提告的時間限制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民事侵權行為通常為兩年,而過失傷害罪則為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是指確實告訴的人(原告)知道犯罪人的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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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d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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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故意傷害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為六個月。也就是說,受害人必須在知道自己遭受傷害的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將喪失追訴權。

如果傷害的結果是重傷,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為30年。也就是說,不論受害人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都會依法追訴犯罪嫌疑人。

以下是傷害罪提告的時間限制表:
| 傷害程度 | 追訴期 |
| 普通傷害 | 6個月 |
| 重傷 | 30年 |

如果受害人超過追訴期後才提起告訴,法院將不予受理。因此,如果您遭受傷害,應儘快向警方報案或自行提起告訴,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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