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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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的罰則,依據刑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為: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 行為人之行為致生危害於安全。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所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係指行為人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產生畏懼之心理,並恐嚇被害人將遭受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危害。

致生危害於安全
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行為人之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遭受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危害之可能性。被害人是否陷於危害狀態,應依客觀事實判斷。

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說:「如果你不給我錢,我就殺了你。」此時,行為人之行為構成恐嚇罪。因為行為人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被害人,並使被害人產生遭受生命之危害之可能性。

又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寄送一封恐嚇信,信中指稱:「如果你不做我要求的事,我就會毀掉你的名譽。」此時,行為人之行為亦構成恐嚇罪。因為行為人以毀損名譽之事恐嚇被害人,並使被害人產生遭受名譽之危害之可能性。

恐嚇罪的罰則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但如果行為人犯恐嚇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攜帶兇器犯之。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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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的罰則如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是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不受任何人侵害而設立的。即使沒有實際執行侵害權利的行為,只要有人恐嚇他人,導致對方感到恐懼、擔心權益受損等,都屬於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因此法律對此進行了規範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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