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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罪是指以恐嚇手段,強迫他人交出財物或財產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346條的規定,恐嚇取財罪是一種侵占罪,屬於非暴力犯罪的一種形式。
根據刑法第288條,恐嚇取財罪的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刑法 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刑法第288條,恐嚇取財罪的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 使用恐嚇手段:犯罪人使用威脅、恐嚇、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威脅,使對方感到恐懼或擔心。
- 強迫交出財物或財產:犯罪人以恐嚇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財物或財產,這包括現金、貴重物品、財產權證等。
刑法 第 346 條 恐嚇取財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