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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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得利罪,是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

恐嚇得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意圖是行為人主觀上所存的目的,行為人必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財產利益的目的,才構成本罪。
  •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恐嚇是指使人心生畏懼的行為,行為人必須以言語或行動,使被害人產生畏懼心理,而交付財物或利益。
  • 或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行為人也可以利用恐嚇的手段,使第三人取得財產利益,例如:A欠B 500萬元的債務,但日後不想償還,A便恐嚇B以免除他的500萬元債務,此處「債務的免除」即為A取得的無形利益。
恐嚇得利罪的量刑,依照行為人所得的財產利益或使第三人所得的財產利益的多寡,而有所不同。如果所得的財產利益超過新臺幣10萬元,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得利罪的未遂犯,亦同法論處。

恐嚇得利罪的處罰,是為了保護人民財產安全,防止不法行為人利用恐嚇手段,取得財產利益。如果您遇到恐嚇得利的行為,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維護自身權益。

刑法第346條第2項: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筑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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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得利罪是指利用恐嚇的手段,使他人因害怕而讓自己或第三人得到無形的財產利益。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2項的規定,恐嚇得利罪的行為人以恐嚇的方式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到財產上的不法利益,都屬於恐嚇得利罪。

恐嚇得利罪的行為人利用恐嚇的手段,使他人因害怕而讓自己或第三人得到無形的財產利益。例如,如果A欠B 500萬元的債務,但A不想償還,A便恐嚇B以免除他的500萬元債務,此處「債務的免除」即為A取得的無形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恐嚇得利罪的行為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1. 利用恐嚇的手段:行為人必須以口頭或文字等方式對他人進行強暴、脅迫行為,使對方感到害怕。
  2. 取得無形的財產利益:行為人利用恐嚇手段,使自己或第三人得到財產上的不法利益。
如果行為人未能成功取得財產利益,但已經開始進行恐嚇行為,仍然可以被定罪為恐嚇得利罪的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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