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未遂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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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未遂罪,是指行為人已著手實行恐嚇得利罪,但因故未能完成犯罪行為者,依刑法第346條第3項規定,亦同法論處。

恐嚇未遂罪的構成要件,與恐嚇得利罪相同,但行為人並未完成犯罪行為,例如:
  • 行為人以恐嚇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但被害人並未交付財物或利益。
  • 行為人以恐嚇使被害人簽下本票,但被害人事後向法院聲請撤銷本票。
恐嚇未遂罪的量刑,與恐嚇得利罪的既遂犯相同,依照行為人所得的財產利益或使第三人所得的財產利益的多寡,而有所不同。如果所得的財產利益超過新臺幣10萬元,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未遂罪的處罰,是為了防止不法行為人利用恐嚇手段,取得財產利益。如果您遇到恐嚇行為,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下是一些恐嚇未遂罪的判例: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401號判決:
上訴人等於民國98年12月27日至99年1月1日間,在臺北市某處,以恐嚇被害人之家人,使被害人擔心家人之安全,而將其所有之現金新台幣40萬元交付上訴人等,其行為均已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未遂犯。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判決:
上訴人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至11日間,在臺北市某處,以恐嚇被害人之家人,使被害人擔心家人之安全,而將其所有之現金新台幣30萬元交付上訴人,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未遂犯。

第 346 條 恐嚇未遂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R

Ru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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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未遂罪是指在刑法中,對於未能成功實施恐嚇行為但已經開始進行恐嚇行為的行為人,仍然可以受到刑罰的規定。

恐嚇未遂罪的定義和要件:
  • 根據刑法第346條第3項,恐嚇未遂罪是刑法中對於未能成功實施恐嚇行為但已經開始進行恐嚇行為的行為人的處罰規定。
  • 行為人必須具有覬覦他人財產的意圖,並且已經開始進行恐嚇行為。
恐嚇未遂罪的刑罰:
  • 根據刑法第346條第3項,恐嚇未遂罪的未遂犯也會受到刑罰。
恐嚇未遂罪的相關法條:
  • 刑法第346條第3項規定了恐嚇未遂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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