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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未遂罪,是指行為人已著手實行恐嚇得利罪,但因故未能完成犯罪行為者,依刑法第346條第3項規定,亦同法論處。
恐嚇未遂罪的構成要件,與恐嚇得利罪相同,但行為人並未完成犯罪行為,例如:
恐嚇未遂罪的處罰,是為了防止不法行為人利用恐嚇手段,取得財產利益。如果您遇到恐嚇行為,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下是一些恐嚇未遂罪的判例:
第 346 條 恐嚇未遂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恐嚇未遂罪的構成要件,與恐嚇得利罪相同,但行為人並未完成犯罪行為,例如:
- 行為人以恐嚇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但被害人並未交付財物或利益。
- 行為人以恐嚇使被害人簽下本票,但被害人事後向法院聲請撤銷本票。
恐嚇未遂罪的處罰,是為了防止不法行為人利用恐嚇手段,取得財產利益。如果您遇到恐嚇行為,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下是一些恐嚇未遂罪的判例: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401號判決:
上訴人等於民國98年12月27日至99年1月1日間,在臺北市某處,以恐嚇被害人之家人,使被害人擔心家人之安全,而將其所有之現金新台幣40萬元交付上訴人等,其行為均已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未遂犯。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判決:
上訴人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至11日間,在臺北市某處,以恐嚇被害人之家人,使被害人擔心家人之安全,而將其所有之現金新台幣30萬元交付上訴人,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未遂犯。
第 346 條 恐嚇未遂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