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
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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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未遂犯的要件,依據刑法第305條第2項規定,為:
所謂「以威脅之方法」,係指行為人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產生畏懼之心理。威脅的內容,可以是指示被害人為一定之行為、不為一定之行為、或不為一定之行為。
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
所謂「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係指行為人之行為,使被害人產生受到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可能性。被害人是否陷於不安狀態,應依客觀事實判斷。
行為人之行為未遂
所謂「行為人之行為未遂」,係指行為人雖已實施恐嚇之行為,但未能達到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之目的。未遂犯的認定,應依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所達到之程度,並參酌其主觀意圖判斷。
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說:「如果你不給我錢,我就殺了你。」此時,行為人已實施恐嚇之行為,但被害人並未因此而陷於危害生命之不安狀態。因此,行為人之行為屬於恐嚇罪未遂犯。
又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寄送一封恐嚇信,信中指稱:「如果你不做我要求的事,我就會毀掉你的名譽。」此時,行為人之行為已實施恐嚇之行為,但被害人並未因此而陷於危害名譽之不安狀態。因此,行為人之行為亦屬於恐嚇罪未遂犯。
因此,恐嚇罪未遂犯的構成要件,包括:以威脅之方法,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而未遂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為人以威脅之方法,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
- 行為人之行為未遂。
所謂「以威脅之方法」,係指行為人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產生畏懼之心理。威脅的內容,可以是指示被害人為一定之行為、不為一定之行為、或不為一定之行為。
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
所謂「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係指行為人之行為,使被害人產生受到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可能性。被害人是否陷於不安狀態,應依客觀事實判斷。
行為人之行為未遂
所謂「行為人之行為未遂」,係指行為人雖已實施恐嚇之行為,但未能達到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之目的。未遂犯的認定,應依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所達到之程度,並參酌其主觀意圖判斷。
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說:「如果你不給我錢,我就殺了你。」此時,行為人已實施恐嚇之行為,但被害人並未因此而陷於危害生命之不安狀態。因此,行為人之行為屬於恐嚇罪未遂犯。
又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寄送一封恐嚇信,信中指稱:「如果你不做我要求的事,我就會毀掉你的名譽。」此時,行為人之行為已實施恐嚇之行為,但被害人並未因此而陷於危害名譽之不安狀態。因此,行為人之行為亦屬於恐嚇罪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