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未遂犯要件?

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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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未遂犯的要件,依據刑法第305條第2項規定,為:
以威脅之方法,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而未遂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恐嚇罪未遂犯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以威脅之方法,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
  • 行為人之行為未遂。
以威脅之方法
所謂「以威脅之方法」,係指行為人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產生畏懼之心理。威脅的內容,可以是指示被害人為一定之行為、不為一定之行為、或不為一定之行為。

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

所謂「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係指行為人之行為,使被害人產生受到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可能性。被害人是否陷於不安狀態,應依客觀事實判斷。

行為人之行為未遂
所謂「行為人之行為未遂」,係指行為人雖已實施恐嚇之行為,但未能達到使被害人陷於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不安狀態之目的。未遂犯的認定,應依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所達到之程度,並參酌其主觀意圖判斷。

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說:「如果你不給我錢,我就殺了你。」此時,行為人已實施恐嚇之行為,但被害人並未因此而陷於危害生命之不安狀態。因此,行為人之行為屬於恐嚇罪未遂犯。

又例如,行為人向被害人寄送一封恐嚇信,信中指稱:「如果你不做我要求的事,我就會毀掉你的名譽。」此時,行為人之行為已實施恐嚇之行為,但被害人並未因此而陷於危害名譽之不安狀態。因此,行為人之行為亦屬於恐嚇罪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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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未遂犯要件是指在恐嚇行為中,行為人已經達到著手的程度,但尚未成功取得財物或財產利益。

恐嚇罪未遂犯要件:
  1. 恐嚇的行為:行為人以言語或行為恫嚇被害人,使其心生恐懼,進而聽從行為人的指示做出後續的行為。
  2. 著手的程度:行為人已經實施了恐嚇行為,但尚未成功取得財物或財產利益。
  3. 故意: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有恐嚇取財的故意,認知自己的行為是以恐嚇的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財物,並且確實想要這麼做。
  4. 意圖:行為人除了要有恐嚇取財的行為,還必須具有「藉由恐嚇使他人財物成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還沒進行恐嚇行為,只是在心裡構思或準備恐嚇,還沒達到著手的程度,則不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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