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公眾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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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1條所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根據該條款,恐嚇公眾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的行為。
以下是對恐嚇公眾罪的要件和相關解釋:

要件:
  1. 對象是「公眾」:恐嚇公眾罪的重點是對不特定或多數人進行恐嚇,而不是特定的個人。如果對象是可特定的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2. 恐嚇內容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情:恐嚇的內容僅限於對生命、身體、財產的威脅,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不同,後者還包括對自由和名譽的威脅。
  3. 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的程度:恐嚇行為必須具體讓公共安全秩序產生危害,例如引起外界的變動狀態、民眾的騷動惶恐等。
  4. 與行為人是否實際要動手實行加害內容無關:恐嚇公眾罪的成立與行為人是否真的打算實現恐嚇內容無關。即使是吵架、說氣話或開玩笑在網路上散播要放炸彈、大屠殺等言論,只要造成大眾騷動不安,都有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
案例說明:
例如,如果有人在網路上散佈模仿隨機殺人的內容,尤其是在鄭捷持刀在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的隔天,這樣的言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秩序的騷擾和不安,因此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

刑法 第 151 條 恐嚇公眾罪
1.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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