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成立要件?

霖安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強制罪是指行為人以強暴或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罪。強制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 客觀構成要件
    • 行為主體:一般犯,任何人均可構成強制罪。
    • 行為客體:行為客體為行為人以外之任何自然人。
    • 行為:行為人必須有強暴或脅迫之行為。
    • 結果:行為人之強暴或脅迫行為必須導致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之結果。
  • 主觀構成要件
    • 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之故意。
強暴是指對人身或財產之直接或間接的物理性侵害。例如,毆打、捆綁、恐嚇、脅迫、騷擾等。

脅迫是指以惡害之告知或威脅,使人心生畏怖而為違背其意願之行為。例如,恐嚇說要傷害被害人或其親友、揭發被害人之隱私、以職權或地位之影響等。

行無義務之事是指被害人依法或依一般社會觀念無須為之之事。例如,強迫他人簽訂契約、交付財物、為他人工作等。

妨害人行使權利是指妨礙被害人依法或依一般社會觀念得為之之行為。例如,強迫他人不得行使其投票、集會、結社等權利。

強制罪的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C

Catherine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
強制罪成立要符合以下要件:

(1) 強暴:是指施用暴力而強制他人,剝奪或妨害他人的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的自由,以迫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2) 脅迫:是指以一個未來的行為將會影響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會有所顧忌,以迫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3) 被害人在被強制的狀況下,被迫行無義務之事或其權利之行使遭受妨害

例如:
強取車鑰匙不歸還而使車主無法行車
阻止他人動向使人無法前往上班或做事
擋人使無法正常前進或車輛無法行駛
甲握住乙的手臂使乙不能撥打電話
甲與乙發生糾紛,乙為了讓甲不能離開,將甲的機車騎走使甲留在原地
使人心生畏懼而影響或制壓其意思決定,但未達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程度的犯行
強取他人身上財物意在使人無法離去,未達搶奪程度者等類似的行為
若員警在執行交通檢查,遇年輕貌美女子,無違規情況藉故扣押證件拖延時間,詢問隱私耽誤時間,這樣的情況,即已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留言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

最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