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
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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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是指行為人以強暴或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罪。強制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脅迫是指以惡害之告知或威脅,使人心生畏怖而為違背其意願之行為。例如,恐嚇說要傷害被害人或其親友、揭發被害人之隱私、以職權或地位之影響等。
行無義務之事是指被害人依法或依一般社會觀念無須為之之事。例如,強迫他人簽訂契約、交付財物、為他人工作等。
妨害人行使權利是指妨礙被害人依法或依一般社會觀念得為之之行為。例如,強迫他人不得行使其投票、集會、結社等權利。
強制罪的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 客觀構成要件
- 行為主體:一般犯,任何人均可構成強制罪。
- 行為客體:行為客體為行為人以外之任何自然人。
- 行為:行為人必須有強暴或脅迫之行為。
- 結果:行為人之強暴或脅迫行為必須導致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之結果。
- 主觀構成要件
- 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之故意。
脅迫是指以惡害之告知或威脅,使人心生畏怖而為違背其意願之行為。例如,恐嚇說要傷害被害人或其親友、揭發被害人之隱私、以職權或地位之影響等。
行無義務之事是指被害人依法或依一般社會觀念無須為之之事。例如,強迫他人簽訂契約、交付財物、為他人工作等。
妨害人行使權利是指妨礙被害人依法或依一般社會觀念得為之之行為。例如,強迫他人不得行使其投票、集會、結社等權利。
強制罪的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