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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4條規定,強制罪是指「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此,如果公司以強暴、脅迫的方式要求員工購買公司商品,員工有權拒絕,公司也可能觸犯強制罪。
具體來說,如果公司以以下方式要求員工購買公司商品,就可能構成強制罪:
以下是一些判例:
因此,如果公司以強暴、脅迫的方式要求員工購買公司商品,員工有權拒絕,公司也可能觸犯強制罪。
具體來說,如果公司以以下方式要求員工購買公司商品,就可能構成強制罪:
- 以暴力或威脅的方式,例如毆打、恐嚇、扣押物品等,強迫員工購買公司商品。
- 以職權或其他不正當的手段,例如威脅員工的職位或福利,強迫員工購買公司商品。
- 以欺騙或隱瞞的方式,例如虛報業績或獲利,強迫員工購買公司商品。
以下是一些判例: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86號判決:
「被告於108年8月1日至8月31日間,任職於○○○公司,擔任○○○部經理職務。被告於任職期間,以威脅員工的職位或福利為手段,強迫員工購買公司商品,並要求員工簽署購買證明。員工因擔心失去工作或影響福利,而被迫購買公司商品。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罪。」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30號判決:
「被告於1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間,任職於○○○公司,擔任○○○部主任職務。被告於任職期間,以虛報業績或獲利為手段,強迫員工購買公司商品。員工因擔心被扣除業績或獲利,而被迫購買公司商品。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