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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分級是根據其成癮性、濫用性和對社會危害性來劃分的。根據台灣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被分為四個級別,每個級別包含不同的毒品品項。
以下是毒品的分級和相關信息:
一、毒品的分級: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以下是毒品的分級和相關信息:
一、毒品的分級:
- 第一級毒品:包括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等。
- 第二級毒品:包括安非他命、大麻、MDMA(搖頭丸/快樂丸)、搖腳丸、速賜康等。
- 第三級毒品:包括FM2、K他命、青發、紅中等。
- 第四級毒品:一粒眠。
- 第一級毒品:使用後會產生興奮、發抖、心跳加速、血壓上升、被害妄想、幻覺等效果。大量使用會引起精神錯亂思想障礙,長期使用則可能引起失眠、躁動或妄想性神經病。過量使用會引起呼吸抑制。
- 第二級毒品:使用後可能產生幻覺、放鬆感、時間感扭曲等效果。長期使用可能導致記憶力和學習能力下降,對心理和生理都有一定的依賴性。
- 第三級毒品:使用後可能產生幻覺、興奮、精神亢奮等效果。長期使用可能導致記憶力和注意力下降,對心理和生理都有一定的依賴性。
- 第四級毒品:使用後可能產生鎮靜、催眠、放鬆等效果。長期使用可能導致記憶力和注意力下降,對心理和生理都有一定的依賴性。
-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處罰: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人可能被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
- 矯治方式:根據刑法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成癮者在執行刑罰前應進入適當處所進行矯治。矯治方式包括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觀察勒戒是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進入勒戒所進行為期2個月的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是指施用毒品者進入戒治所進行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強制戒治。戒治方式包括自力戒除和藥物替代療法。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 附表一第一級毒品.PDF
- 附表二第二級毒品.PDF
- 附表三第三級毒品.PDF
- 附表四第四級毒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