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他人施用安非他命、大麻、快樂丸或搖頭丸等毒品,會有罪嗎?

銘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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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引誘他人施用毒品是犯法的行為。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引誘他人施用不同等級的毒品將面臨不同的刑罰和罰金。
  •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者,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如大麻)者,將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如快樂丸或搖頭丸)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刑罰和罰金僅適用於已經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的情況。如果引誘行為未遂,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即使引誘行為在國外發生,只要涉及教導使用毒品或宣傳毒品無害論來引誘他人使用,仍然可以追訴。

總結來說,引誘他人施用安非他命、大麻、快樂丸或搖頭丸等毒品是犯法的行為,將面臨刑罰和罰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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