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級毒品的刑責處罰?

信建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7 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8 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留言
N

Neal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不同級別的毒品有不同的刑責處罰。以下是各級別毒品的刑責處罰:
  1. 第一級毒品:
    • 包括海洛因等成癮性極高的毒品。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的行為,將被處以6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科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的行為,將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科罰金。
    • 轉讓第一級毒品的行為,將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科罰金。
  2. 第二級毒品:
    • 包括安非他命、大麻等具有成癮性和濫用性的毒品。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的行為,將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科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的行為,將被處以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科罰金。
    • 轉讓第二級毒品的行為,將被處以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科罰金。
  3. 第三級毒品:
    • 包括K他命等具有成癮性和濫用性的毒品。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的行為,將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科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的行為,將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科罰金。
    • 轉讓第三級毒品的行為,將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科罰金。
  4. 第四級毒品:
    • 包括一粒眠等具有成癮性和濫用性的毒品。
    •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的行為,將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科罰金。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的行為,將被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可科罰金。
    • 轉讓第四級毒品的行為,將被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可科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刑責處罰僅為一般情況下的標準,實際判決可能會因案情、被告人的情況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留言
B

Brandy

Guest
廣告位招租 洽 admin管理員 或留言
依據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規定,毒品依其依賴性、成癮性、危害性、濫用情形,分為四級:

第一級毒品
  • 海洛因、嗎啡、鴉片、罌粟、古柯鹼、安非他命、二級毒品之衍生物或新興毒品
  • 前述毒品之原料、製造設備、容器或包裝
第二級毒品
  • 大麻、愷他命、麥角酸二乙基胺、三唑侖、巴比妥酸鹽
  • 前述毒品之原料、製造設備、容器或包裝
第三級毒品
  •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甲苯胺、甲基甲苯胺、麻黃素、偽麻黃素、咖啡因、茶鹼
  • 前述毒品之原料、製造設備、容器或包裝
第四級毒品
  • 其他依賴性、成癮性、危害性、濫用情形較輕之毒品
  • 前述毒品之原料、製造設備、容器或包裝
毒品相關刑責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轉讓、供應、持有、施用毒品,處罰如下: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有再犯之虞者,得裁定強制戒治。

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有再犯之虞者,得裁定強制戒治或處罰金。

對於施用第三級毒品而有再犯之虞者,得處罰金。

對於施用第四級毒品而有再犯之虞者,得處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至第18條規定,係採取嚴厲刑罰之方式,以加強對毒品犯罪之防制。
 
留言

速贏娛樂城

若您希望獲取更多相關資訊,敬請加入掌握最新法律資訊!
官方LINE台灣法律論壇[臉書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