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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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撰寫時,是完全都無法使用他人著作嗎?其實也不是,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的規定,一樣還是可以在沒有取得他人同意下利用他人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比較特殊的地方是在於「引用」這二個字,也就是說,如果在撰寫部落格時,是將他人的著作當作引註、參證、比較等用途,僅使用他人著作的一小部分,是以自己的經驗、心得、論述等寫作為主,這時候應該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本條的「引用」並不限於像是書籍、論文等語文著作,也包括其他各種著作類型,因此,理論是美術、攝影、視聽、音樂、錄音等著作,都有引用的可能性。不過,如果涉及全部著作的利用,除非是極少數特殊的個案之外,大概很難構成合理使用,建議最好不要使用他人完全的美術或攝影著作。舉例來說,如果在寫麻雀介紹的部落格文章時,能不能直接將他人拍攝的麻雀照片直接貼在該文章內使用?

由於這樣的利用已屬於全部著作的利用,麻雀的照片也不是非用別人拍攝的不可,因此,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並不高;但如果是要寫一篇評述某張喜瑪拉雅山雪怪的照片的真偽,則因為非使用該照片不可,所以,整張照片的使用,還是有機會構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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