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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友使用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P2P)傳輸檔案時,將同時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兩種著作利用行為,即使上傳檔案之動作非其所能控制,且可能只傳輸檔案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在此等利用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亦相當有限之情況下,該共同完成傳輸之網友即可能已觸犯著作權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只要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即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
(二)至於提供P2P交換軟體的業者,雖非實際從事「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如有誘使網友下載其提供之P2P軟體,並鼓勵網友在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下,進行下載、上傳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而藉此獲取利益,將視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刑事之責任。至該業者對於使用者之後續著作權侵害行為,在民事上是否成立「共同不法侵害」、「造意」或「幫助」;刑事上是否另成立「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另行判斷。
(二)至於提供P2P交換軟體的業者,雖非實際從事「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人,如有誘使網友下載其提供之P2P軟體,並鼓勵網友在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下,進行下載、上傳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而藉此獲取利益,將視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刑事之責任。至該業者對於使用者之後續著作權侵害行為,在民事上是否成立「共同不法侵害」、「造意」或「幫助」;刑事上是否另成立「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另行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