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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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58-2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訊時,享有以下權益: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建議:
- 緘默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警方的任何問題,不論這些問題是關於犯罪事實、犯罪嫌疑、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後果等。
- 律師在場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律師在場陪同偵訊,並且可以與律師進行保密的溝通。
- 要求偵訊全程錄音或錄影之權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警方在偵訊時全程錄音或錄影,以保障其偵訊過程的權益。
- 有權請求警方提供飲食、休息、醫療等必要的協助。
- 有權請求警方通知其家屬、監護人或其他親友。
- 有權請求警方通知其辯護人。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建議:
- 在偵訊開始前,應立即要求律師到場陪同。
- 在律師到場前,應拒絕回答警方的任何問題。
- 在與律師交談時,應如實告知律師所有情況。
- 在偵訊時,應注意警方的言行舉止,並保留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