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
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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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
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即被害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
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構成本條之罪。 再者,若本人利益之受損害,乃基於正當原因,並非不法,則因缺乏犯罪意思要件,亦不構成本罪
1.須合法的事務
2.替他人處理事務
3.有故意的行為
3.有裁量權(決定權)
4.損害到被害人的利益
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即被害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
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構成本條之罪。 再者,若本人利益之受損害,乃基於正當原因,並非不法,則因缺乏犯罪意思要件,亦不構成本罪
1.須合法的事務
2.替他人處理事務
3.有故意的行為
3.有裁量權(決定權)
4.損害到被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