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訊問是否應全程錄音、錄影?

承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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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訊問時是否應全程錄音、錄影?


刑事訴訟法第100之1: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98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條: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但是非法取供之情形,仍不能完全避免,為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為非法取得的供述,實有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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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a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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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因此,被告受訊問時,原則上應全程錄音、錄影。

全程錄音、錄影有以下幾個好處:
  • 可避免訊問過程中出現爭議,如訊問人員對受訊問人有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等情事。
  • 可保障受訊問人之權益,如受訊問人有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可透過錄音、錄影作為佐證,以防止被誤導或脅迫而為不實之陳述。
  • 可供檢察官或法院調查案件之參考,以求得事實之真相。
因此,被告若受訊問時,建議應要求訊問人員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自身權益。

不過,也有人認為,全程錄音、錄影可能會侵犯受訊問人之隱私,或影響訊問之進行。因此,受訊問人若不願意全程錄音、錄影,亦可拒絕。

如果受訊問人拒絕全程錄音、錄影,訊問人員應將拒絕之原因記載於筆錄,並向受訊問人說明拒絕錄音、錄影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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