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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刑法中,詐欺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詐欺罪的處罰,根據詐術的手段、造成的損害程度等,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詐欺罪造成重大損害,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詐欺罪例子: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即意圖將他人的財物或利益占為己有或使第三人占為己有。
- 行為人客觀上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或利益。
- 被害人因詐術而交付財物或利益,即被害人如果沒有受到詐術的影響,就不會交付財物或利益。
詐欺罪的處罰,根據詐術的手段、造成的損害程度等,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詐欺罪造成重大損害,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詐欺罪例子:
- 冒充公務員詐騙
- 假冒他人身份詐騙
- 販賣假冒商品詐騙
- 網路詐騙
- 投資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