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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刑法中,侮辱罪是指以文字、言語或行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之行為。
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侮辱罪例子:
如果您認為自己或他人可能受到侮辱,請立即向警方報案。
以下是一些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區別:
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主觀上有侮辱他人之故意,即明知其行為會貶損他人人格,但仍執意為之。
- 行為人客觀上以文字、言語或行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之行為。
- 行為人之行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即行為人之行為會使一般人對他人產生不利的評價。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侮辱罪例子:
- 在公共場所對他人大聲辱罵
- 在網路上對他人發表侮辱性言論
- 使用侮辱性的字眼稱呼他人
- 對他人做出侮辱性的動作
如果您認為自己或他人可能受到侮辱,請立即向警方報案。
以下是一些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區別:
- 侮辱罪是指以文字、言語或行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之行為,而誹謗罪是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侮辱罪的內容是貶損他人人格的行為,而誹謗罪的內容是指摘或傳述他人的負面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