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

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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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誘是指用和平的手段得到被誘拐人同意,讓被誘拐人脫離家庭的行為。

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和誘罪的定義如下: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和誘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 行為人必須以和平的手段,得到被誘拐人同意。
  • 被誘拐人必須是未成年人、有配偶的人,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
  • 行為人必須使被誘拐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的控制。
如果行為人使用詐術等不正當手段,反乎被誘拐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而非和誘。

和誘罪的處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罪與略誘罪的區別在於,和誘是指用和平手段誘使被誘人脫離家庭,而略誘則是指用暴力、脅迫、恐嚇、詐騙、遺棄等手段誘使被誘人脫離家庭。

和誘罪的構成要件中,行為人必須以和平手段誘使被誘人脫離家庭。和平手段是指不使用暴力、脅迫、恐嚇、詐騙、遺棄等手段。如果行為人使用了這些手段,則構成略誘罪。

和誘罪的處罰較略誘罪輕,原因是和誘罪中,被誘人是出於自己的意願脫離家庭,而略誘罪中,被誘人是被迫脫離家庭。

和誘罪的量刑會根據被誘人是否未成年、是否有配偶、行為人的主觀意圖等因素來決定。如果被誘人是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則會加重處罰;如果行為人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則也會加重處罰。

和誘罪是一種侵犯家庭關係的犯罪,對被誘人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因此,任何人都不應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手段誘使他人脫離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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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he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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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誘是指在刑法上的一種罪行,涉及引誘他人離開家庭或監護人的監督。根據不同情況,和誘罪可以分為兩種:和誘罪和略誘罪。

和誘罪是指在被誘人的同意下,將其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例如,未滿十八歲的少男少女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等情況都可以被視為和誘罪。

略誘罪是指使用不正當手段,如施用強姦脅迫手段或以詐騙方法,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即使被誘人同意也算是略誘罪。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即使得到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罪。略誘罪的處罰比和誘罪重。

根據刑法第240條,和誘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1. 和誘未成年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罪的刑責會根據對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於未成年者(滿16歲但未滿18歲),即使是非告訴乃論,也可追溯20年。對於未滿16歲的男女,會以略誘罪判刑,追溯期也可到20年。對於有配偶的人離開家庭或婚姻,則是告訴乃論,追溯期也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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