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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律師並不限於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的親屬或代理人也有權代為選律師。
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選律師,可由其親屬、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選律師;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選律師,可由其代理人代為選律師。
總之,選律師並不限於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的親屬或代理人也有權代為選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選律師,可由其親屬、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選律師;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選律師,可由其代理人代為選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並不限於本人。
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選律師,可由其親屬、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選律師;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選律師,可由其代理人代為選律師。
總之,選律師並不限於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的親屬或代理人也有權代為選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選律師,可由其親屬、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選律師;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選律師,可由其代理人代為選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並不限於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