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律師是否限於當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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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律師並不限於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的親屬或代理人也有權代為選律師。
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選律師,可由其親屬、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選律師;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選律師,可由其代理人代為選律師。
總之,選律師並不限於當事人本人,當事人的親屬或代理人也有權代為選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選律師,可由其親屬、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選律師;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選律師,可由其代理人代為選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並不限於本人。
 
P

Phyl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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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選律師原則上限於當事人本人。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委任律師為其辯護。

但法律也允許在特定情形下,非當事人也可以委任律師為當事人辯護。例如:
  • 當事人的配偶、三親等內的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當事人的員工,可以委任律師為當事人辯護。
  • 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備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當事人辯護。
此外,在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選任辯護人,但如果被告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也可以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因此,如果您需要委任律師,您可以自行選擇律師,或由您的親屬、員工或其他人代為選擇。如果您是被告,您也可以請法院指定律師為您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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