彥
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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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是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例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公共場所的定義,通常是依據其使用目的、是否對不特定多數人開放、是否具有公共性等因素來判斷。
在台灣法律上,公共場所的定義,是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包括道路、廣場、公園、機場、港口、車站、商場、娛樂場所、體育場館、學校、醫院、寺廟、教堂等。
公共場所具有以下特徵:
在台灣法律上,公共場所的定義,是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包括道路、廣場、公園、機場、港口、車站、商場、娛樂場所、體育場館、學校、醫院、寺廟、教堂等。
公共場所具有以下特徵:
- 使用目的是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
- 對不特定多數人開放。
- 具有公共性。
- 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
- 受到保護的權利。
- 平等使用權。
- 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
- 保護公共財產的義務。
- 尊重他人權利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