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212條 選擇之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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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er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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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擇之效力,溯及於債之發生時。

立法理念:
民法第212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定選擇權的效力時點,即選擇權的效力可以溯及到債務發生的時點。這一規定確保了選擇權的行使對於債務的影響能夠從債務發生時開始生效。

法條解說:
根據民法第212條的規定,選擇權的效力可以追溯至債務發生的時點。換句話說,選擇權的行使對於債務的影響不僅僅局限於選擇行使的時刻,而是可以回溯到債務產生的時候。這一規定確保了選擇權的行使能夠在選擇後對債務產生適當的影響,並且影響範圍包括債務的全部歷史。

名詞:
  • 選擇之效力:指選擇權行使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 溯及:指效力可以追溯至特定的時間點。
  • 債務發生時:指債權或債務形成的時點。
  • 溯及效力:效力溯及於一定時間點,以回復原狀。
要件:
選擇權的行使效力可以溯及債務發生的時點。

舉例:
甲和乙簽訂合同,合同中規定乙可以在三年內選擇全額還款或分期還款。如果在三年後乙選擇了分期還款,根據民法第212條的規定,選擇權的效力可以溯及到合同簽訂的時候,即債務發生的時點。這意味著分期還款的選擇權不僅僅影響未來的還款行為,也會影響到合同簽訂之後的債務關係。

補充
民法第212條所規定之「溯及於債之發生時」,係指選擇之效力,自債務發生時起即發生效力,與選擇之行使時無關。

民法第212條的設立確保了選擇權的行使效力能夠追溯至債務發生的時點,以確保選擇權對於債務的影響範圍是全面的。這一規定有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同時也反映了選擇權的法律效果應該具有的廣泛性。
 
K

Kail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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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民法 第 212 條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08 條
  1.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209 條
  1.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2.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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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ub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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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民法 第 21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三十九條理由謂既被選擇之給付,不啻從始即為債之標的,故選擇者,不過除去其他之標的而已。選擇使溯及債權發生時生其效力,自屬當然之事。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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