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

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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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變造是指對原有文書的內容、形式或其他特徵進行非法改變,使其與真實的文書不符的行為。變造與偽造的區別在於,偽造是指製造假的文書,而變造是指對真實存在的文書進行改變。

變造文書的構成要件如下:
  • 對已經存在的文書進行非法改變:指行為人對已經存在的文書,在其內容、形式或其他特徵上進行了非法改變,使其與原來的文書不符。
  • 具有法定效力或具有一定證明作用的文書:指已經存在的文書具有法定效力或具有一定證明作用的文書。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指變造的文書,可能導致公眾或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變造文書罪的處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變造文書罪屬於主觀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是變造文書,並且具有非法獲取財產或其他利益的目的。

變造文書罪的認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被變造的文書必須是已經存在的文書,而不是虛構的文書。
  • 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獲取財產或其他利益的目的。
以下是一些變造文書罪的例子:
  • 甲將一張真實的駕駛執照上的姓名改為自己的姓名,以逃避交通罰單。
  • 乙將一張真實的學歷證書上的學歷改為更高的學歷,以應聘一份高薪的工作。
  • 丙將一張真實的保險單上的受益人改為自己的名字,以詐取保險金。
在上述例子中,甲、乙、丙的行為都符合變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變造文書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將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

以下是變造文書罪的相關案例:
  • 2023年9月29日,臺灣臺北市一名男子丁某,因涉嫌將一張真實的駕駛執照上的姓名改為自己的姓名,以逃避交通罰單,被警方逮捕。丁某供稱,他因為違規駕駛,被警察攔下,但他沒有駕照,所以將駕駛執照上的姓名改為自己的姓名,以逃避罰款。
  • 2023年10月1日,臺灣臺中市一名女子戊某,因涉嫌將一張真實的學歷證書上的學歷改為更高的學歷,以應聘一份高薪的工作,被警方逮捕。戊某供稱,她因為沒有大學學歷,所以將學歷證書上的學歷改為大學學歷,以應聘一份高薪的工作。
  • 2023年10月2日,臺灣桃園市一名男子己某,因涉嫌將一張真實的保險單上的受益人改為自己的名字,以詐取保險金,被警方逮捕。己某供稱,他因為欠下巨額債務,所以將保險單上的受益人改為自己的名字,以詐取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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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是指在未經同意或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更動原本已經存在的東西的行為。

刑法中的「變造」行為主要集中在刑法的第12章偽造貨幣罪、第13章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與「偽造」不同,「變造」是指改變原本已經存在的東西,而不是憑空生出原本不應存在的東西。

以下是「變造」在刑法中的一些具體情形:
  1. 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的變造:當行為人為了使用偽鈔或假證券而改變原本已經存在的貨幣或有價證券時,就成立犯罪。
  2. 偽造文書的變造:偽造文書的變造行為可以分為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情形。
    • 有形偽造:指無權製作的人冒用他人名義,改變內容不實的文書。在有形偽造的情形中,必須進一步討論所變造的文書的內容是否有不實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無形偽造:指有權製作的人基於為自己犯罪的意思或依他人指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改變內容不實的文書。無形偽造通常針對具有公信力的文書,例如由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基於職務製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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