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手

傑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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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是指開始做某事,通常指的是已經開始了準備工作或已經採取了一些行動,但還沒有完成。

在法律上,著手是指犯罪行為的實行開始,但尚未完成犯罪構成要件。著手是未遂犯的構成要件之一。

著手的判斷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點:
  • 行為人已經開始了實行犯罪行為的行為。
  • 行為人已經採取了一定的行動,使犯罪行為的實行開始。
  • 行為人還沒有完成犯罪構成要件,還沒有達到既遂的程度。
著手的認定是一個事實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判斷。

以下是一些著手的例子:
  • 甲準備了槍支和子彈,準備去殺人。
  • 乙在銀行裡搶劫了現金,但被警察抓獲。
  • 丙在網上發布了恐怖威脅,但被警方攔截。
在上述例子中,甲已經準備好了犯罪工具,乙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丙已經發布了犯罪威脅,因此都屬於著手。
 
B

B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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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犯罪人已經開始執行重要的侵害手段,例如計劃侵入別人家裏偷錢的人,如果侵入別人家後,馬上被逮住,這時還沒開始真正偷東西,不會成立竊盜未遂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侵入別人家裏面以後,開始在被害人家中四處翻找錢財,然後就被回家的屋主抓住,雖然犯罪人還沒把錢帶走,但「翻找錢財」已經達到最高法院強調的「物色財物」著手實行標準,可以認定成立竊盜未遂罪。

刑法 刑法第25條
1.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2.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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