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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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原則,又稱處分主義、處分權主義,是指就訴訟程序之開啟、審判之對象及範圍、訴訟程序是否終結,均由當事人主導決定。換言之,當事人是否起訴、何時或於何種範圍對何人起訴、是否終結訴訟,原則上均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

處分權原則的理論基礎係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則以及國家不干涉私益之原則上。私法自治原則是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自己法律關係的內容,國家不得干涉。國家不干涉私益原則是指國家不得無故干涉當事人之私益。

處分權原則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 當事人主導性:處分權原則是指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開啟、審判對象及範圍、訴訟程序是否終結,具有主導性。
  • 例外性:處分權原則並非絕對,在一定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行使裁判權。
  • 保障權利:處分權原則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處分權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許多處分權原則的具體內容,例如,原告有起訴權,可以決定是否起訴、何時起訴、對誰起訴;被告有答辯權,可以決定是否答辯、如何答辯。

處分權原則在行政訴訟法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機關有答辯權,可以決定是否答辯、如何答辯。

處分權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則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訴權,由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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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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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係指就訴訟之開啟、審判之對象與範圍,以及訴訟之終結,當事人有自由決定主導權者,而非由法院職權進行。

當事人是否起訴、何時或於何種範圍對何人起訴、是否終結訴訟,原則上均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 處分權主義之理論基礎係建立在私法自治原則以及國家不干涉私益之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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