彥
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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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是禁止侵害過當原則,係指國家的權力行使若有侵害人民之必要時,應以最適當、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
比例原則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在行政法中,比例原則主要用於限制行政機關的權力行使;
在刑法中,比例原則主要用於限制刑罰的適用;
在民法中,比例原則主要用於限制私法行為的自由。
比例原則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 目的適合性: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具有達成目的的適當性。
- 必要性: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達成目的所必要的。
- 衡平性: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對人民權利的侵害必須與所欲達成之目的之重要性相衡平。
在行政法中,比例原則主要用於限制行政機關的權力行使;
在刑法中,比例原則主要用於限制刑罰的適用;
在民法中,比例原則主要用於限制私法行為的自由。
- 行政法: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循比例原則,不得採取過度干預公民權利的措施。
- 刑法:在刑事制裁方面,必須遵循比例原則,不得對犯罪人施以過重的刑罰。
- 民法:在民事侵權責任方面,必須遵循比例原則,不得對侵權人施以過大的賠償責任。
- 目的的正當性: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具有正當的目的。
- 手段的必要性: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達成目的所必要的。
- 手段的侵害性: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對人民權利的侵害程度。
- 目的的重大性:國家所欲達成的目的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