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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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指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告犯罪的情節和悔過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要件,包括下列三項:
  • 被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被告必須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才能適用緩刑。
  •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被告必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才能適用緩刑。
  • 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法院必須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才能適用緩刑。
緩刑的效力,與有罪判決不同,緩刑並不會對被告產生任何刑事責任。

緩刑的法律效果,包括下列三種:
  • 被告之人身自由即時回復:被告因被起訴而被羈押的,在法院宣告緩刑後,應立即釋放。
  • 被告不得再行訴訟:被告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提起訴訟。
  • 被告不得向國家請求賠償:被告不得向國家請求賠償因被起訴而遭受的損失。
緩刑的程序,應由法院以判決宣告。

緩刑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犯人改過自新,防止再犯。緩刑具有以下幾個優點:
  • 有利於犯人改過自新:緩刑給予犯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們在社會中繼續生活,接受教育和矯治,有利於他們改過自新。
  • 有利於防止再犯:緩刑可以讓犯人感受到社會的壓力,促使他們在考驗期內遵守法律,避免再犯。
  • 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緩刑可以減少監禁的數量,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緩刑的適用,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 犯罪的情節:犯罪的情節越輕,越有可能適用緩刑。
  • 被告的悔過表現:被告的悔過表現越好,越有可能適用緩刑。
  • 被告的社會情況:被告的社會情況越好,越有可能適用緩刑。
緩刑是一種具有人道主義精神的刑事政策,有利於促進犯人改過自新,防止再犯。
 
C

Cam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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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暫緩執行。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告犯罪的情節和悔過的表現,規定一定的觀察期間,暫時延緩刑罰的執行。

如緩刑宣告於期間內沒有被撤銷,則已宣告的刑罰即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解釋二:被判刑的被告,暫時不用執行刑罰,這就是「緩刑」。

只要在緩刑的這段期間內,被告沒有再故意犯罪,原本宣告的刑罰就可以不用再執行。

因此,台語將緩刑稱做「寄罪」,簡單的說,就是一種類似「留校察看」的制度。

例如:張三因為打傷人被法院判刑8個月,因為法院同時判他緩刑2年,所以張三可以暫時不用去服刑,等到2年經過,張三都沒有再故意犯罪,那之前的8個月就不用關了,而且也不算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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