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428條 動物租賃飼養費之負擔

  • 主題發起人 Fernando
  • 開始時間
狀態
不接受進一步回復。
F

Fernando

Guest
  1.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立法理念:
民法第428條的立法理念是確定當租賃物是動物時,飼養費用的負擔歸屬於承租人。這個法條的目的是明確界定在租賃動物的情況下,承租人有責任支付動物的飼養費用,而不是出租人。
  • 保障承租人之使用收益權:動物係活體,需定期餵食、照顧等,承租人為取得動物之使用收益,應負擔飼養費,以保障其使用收益權。

法條解說:
  1. 飼養費的負擔:當租賃物是動物時(例如寵物或家畜),飼養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2. 承租人的責任:承租人有義務支付並負擔與動物的飼養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食物、醫療、住宿等。
  3. 出租人免除:出租人無需支付或負擔與租賃動物的飼養費用。
名詞:
  • 飼養費:指養育和照顧動物所需的費用,包括食物、醫療、住宿等。
  • 承租人:租用租賃物的一方,即租賃方或租戶。
  • 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給承租人的一方,即租物的擁有者或出租方。
  • 租賃物:在這個上下文中,指的是動物,例如寵物或家畜。
  • 動物:指活體之生物。
要件:
當租賃物是動物時,飼養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舉例:
  1. 甲是一位出租人,將一隻貓咪租給乙作為租戶。根據民法第428條,與該貓咪的飼養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食物、獸醫費用等,都應由乙作為承租人負擔,而甲作為出租人無需支付這些費用。
  2. 甲出租其飼養之狗予乙,約定租賃期限為2年,每月租金為新台幣20,000元。租賃期間,狗之飼養費,由乙負擔。

民法第428條明確確保了在租賃動物的情況下,承租人有責任支付動物的飼養費用,並將這種責任歸屬於承租人。這有助於確保出租人無需支付與租賃動物的飼養相關的費用,並確保承租人履行飼養責任。
 
B

Betty

Guest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民法 第 428 條

民法​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 842 條
(刪除)
 
留言
A

Arthur

Guest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民法 第 42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以動物為租賃之標的,其飼養費之費用,本為承租人之所預期,故應使承租人負擔飼養之義務,俾符當事人之原意。此本條所由設也。
 
留言
狀態
不接受進一步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