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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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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立法理念:
民法第429條的立法理念是確保在租賃關係中,租賃物的修繕責任通常由出租人承擔,除非租賃契約另有約定或當地存在不同的習慣。此外,出租人為了維護租賃物的必要行為,可以在不違反契約的情況下進行修繕,承租人不得拒絕。
- 保障承租人之使用收益權:租賃物之修繕,攸關承租人之使用收益權,出租人應負擔修繕義務,以保障承租人之使用收益權。
法條解說:
- 修繕責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租賃物的修繕責任由出租人負擔。這意味著出租人應該負責維護和修復租賃物的狀態,以確保它處於合適的使用狀態。
- 契約約定或習慣:如果租賃契約中有明確的修繕責任約定,或者當地存在特定的租賃習慣,可以根據這些約定或習慣來分配修繕責任。
- 出租人的必要行為:出租人為了保存租賃物所做的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這意味著出租人可以在不違反租賃契約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修繕,並承租人不得反對這些修繕。
- 修繕責任:指維護和修復租賃物的責任,包括修理、維護和改進。
- 租賃契約:租賃關係的正式文件,其中包含了出租條款和租賃條款。
- 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給承租人的一方,即租物的擁有者或出租方。
- 承租人:租用租賃物的一方,即租賃方或租戶。.
- 修繕:係指恢復租賃物之原狀或功能之行為。
- 通常情況下,租賃物的修繕責任由出租人負擔。
- 如果租賃契約中有明確的修繕責任約定,或者當地存在特定的租賃習慣,可以根據這些約定或習慣來分配修繕責任。
- 出租人進行的修繕應屬於保存租賃物的必要行為。
- 甲是一位出租人,將一個公寓出租給乙作為租戶。根據民法第429條,通常情況下,甲作為出租人負責維護和修復公寓的一切,包括水管、電路等。如果公寓的水管發生漏水,甲有責任進行修復,而乙不需要支付修繕費用。
- 甲出租其位於台北市的房屋予乙,約定租賃期限為2年,每月租金為新台幣20,000元。租賃期間,房屋因天災導致屋頂漏水,甲應負擔修繕之費用。
民法第429條確保了租賃關係中的修繕責任通常由出租人承擔,並且強調出租人可以為了保存租賃物的必要行為而進行修繕,承租人不得拒絕。這有助於確保租賃物的適當維護和修復,並維護租賃關係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