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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l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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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立法理念:
民法第430條的立法理念在於確保租賃物的修繕責任落實在出租人身上。如果租賃物需要修繕,而修繕責任應由出租人負擔,則承租人有權催告出租人進行修繕。如果出租人未在指定期限內進行修繕,承租人則具有終止租賃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費用的權利。
- 保障承租人之使用收益權:承租人因出租人未履行修繕義務,致無法或難以使用租賃物,其權利將受損害,因此賦予承租人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之權利,以保障其使用收益權。
法條解說:
- 修繕責任歸屬:在租賃關係中,如果租賃物需要修繕,而根據先前的規定修繕責任應由出租人承擔,則出租人有責任進行修繕。
- 承租人的催告權利:承租人有權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進行修繕。催告通常是書面的通知,其中要求出租人在特定期限內進行修繕。
- 出租人的履行義務:如果出租人未在催告期限內進行修繕,則出租人未履行其租賃契約的一部分,可能導致法律後果。
- 承租人的權利:如果出租人未按期進行修繕,承租人有以下選擇:
- 終止契約:承租人可以選擇終止租賃契約,結束租賃關係。
- 自行修繕: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將修繕費用扣除於租金中。
所稱「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係指租賃物因自然耗損、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導致其原狀或功能受損,而需修繕之情形。
所稱「應由出租人負擔者」,係指租賃契約或習慣上,約定修繕義務由出租人負擔之情形。
所稱「相當期限」,係指承租人得合理期待之期間,以使出租人有足夠時間為修繕。
名詞:
- 修繕責任:指維護和修復租賃物的責任,包括修理、維護和改進。
- 催告:通常是書面的通知,要求出租人在特定期限內進行修繕。
- 扣除:指從租金中減去某些費用,通常是修繕費用,以彌補承租人自行進行修繕的費用。
- 租賃: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 租賃物:指出租人將其所有之物,出租予承租人使用收益之物。
- 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予承租人之人。
- 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租賃物之人。
- 修繕:係指恢復租賃物之原狀或功能之行為。
- 修繕義務:指出租人應負擔租賃物之修繕之義務。
- 租賃物需要修繕,而修繕責任應由出租人承擔。
- 承租人必須向出租人發送催告通知,要求在特定期限內進行修繕。
- 出租人未在指定期限內進行修繕。
- 承租人希望終止租賃契約或自行進行修繕。
- 甲是一位出租人,將一棟公寓租給乙作為租戶。根據租賃契約,甲有責任進行公寓的維護和修繕。然而,公寓的水管發生漏水,導致水浸入乙的房間。乙向甲發送了催告通知,要求在十天內進行修繕。如果甲未在十天內修復水管,則乙有權終止租賃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要求甲償還修繕費用或扣除修繕費用於租金中。
- 甲出租其位於台北市的房屋予乙,約定租賃期限為2年,每月租金為新台幣20,000元。租賃期間,房屋因天災導致屋頂漏水,甲未於乙定相當之期限內為修繕,乙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甲償還修繕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第430條確保了在租賃關係中,當租賃物需要修繕時,出租人有責任進行修繕,並賦予承租人相應的權利,包括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這有助於確保租賃物的維護和修繕,並維護租賃關係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