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阻撓會面探視未成年子女

庭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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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他方,有權依法院酌定之方式或雙方約定之方式,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探視。

但是遭遇他方惡意阻撓時,其依法院酌定之方式者,此際,可持該法院之會面交往裁定,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以公權力排除阻撓。

若依約定方式者則須另行由自己為原告,他方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使會面交往權之訴訟,待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實際上,為讓法院能有明確依據以便判決,協議離婚時,最好詳細明定會面交往方式,切忌使用如「隨時探視」等之模糊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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