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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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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1.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訊問筆錄是偵察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時,對於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等人所製作的書面紀錄。訊問筆錄的內容,不僅關係到偵查的進行,也可能成為日後法院判決的依據。因此,受訊問人於簽名或蓋章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注意事項:
1.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訊問筆錄是偵察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時,對於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等人所製作的書面紀錄。訊問筆錄的內容,不僅關係到偵查的進行,也可能成為日後法院判決的依據。因此,受訊問人於簽名或蓋章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請求閱覽筆錄
- 確認簽名或蓋章的意思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注意事項:
- 受訊問人應在筆錄的末端簽名或蓋章,並在簽名或蓋章後註明日期。
- 受訊問人如不能簽名或蓋章,應在筆錄上按指印,並在按指印後註明日期。
- 如受訊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訊問者應在筆錄上註明拒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