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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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所以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父母雙方都得負擔,負擔的程度須應按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參看民法第1119條)。
民法 第1116-2條 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1.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 第1119條 扶養程序
1.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所以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父母雙方都得負擔,負擔的程度須應按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參看民法第1119條)。
民法 第1116-2條 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1.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 第1119條 扶養程序
1.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