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付足夠的贍養費,可要求減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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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27-2條 情事變更之原則
1.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2.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因此,若無法經由彼此協議減少,就得訴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以維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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