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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34 條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所以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欲辦理離婚登記時,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場,由該當事人提出下列文件,即可辦理。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和)解離婚書。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所以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欲辦理離婚登記時,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場,由該當事人提出下列文件,即可辦理。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和)解離婚書。
(二)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