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或不當方法取得之口供筆錄,法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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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所以偵查機關對被告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所取得之供述,因被告不是出於自願,而是被不正當方法所迫。
已侵害被告之基本權利,故以非法或不當方法取供所得之陳述,如果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法院應排除不得作為裁判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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