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756條 委任人為第三人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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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e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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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立法理念:
這一條的立法理念是確保當一個人委任他人供給信用給第三方時,委任人對於第三方的債務負有保證責任。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讓他人代表自己提供信用,那麼他就應對受信用的第三方的債務負責。

法條解說:
  • 當一個人委任他人以該他人的名義和計算方式,供給信用給第三人時,委任人對於受信用的第三方的債務,對受任人負有保證責任。
  • 這意味著委任人允許他人代表自己提供信用,並對因此產生的債務負責。委任人就像是提供信用的保證人,如果第三方未能履行債務,委任人將需要履行保證責任。
名詞:
  • 委任人:信用委任的一方,允許他人以其名義提供信用給第三人。
  • 受任人:被委任的一方,代表委任人提供信用給第三人。
  • 第三人:接收信用的一方,通常是債務人。
  • 信用委任:指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之契約。
  • 保證責任:指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代為清償之責任。
要件:
  • 委任人允許他人以其名義提供信用給第三人。
  • 第三人因受信用而產生債務。
  • 委任人對受信用的第三方的債務負有保證責任。
舉例:
  1. 假設A公司委任B公司以A公司的名義向C公司提供信用,讓C公司購買產品。如果C公司未能按照協議支付款項,則A公司將對C公司的債務負有保證責任,因為A公司委任B公司提供信用給C公司。
  2. 甲委託乙以乙之名義向丙借款,乙同意,並以乙之名義及計算向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甲就丙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乙負保證責任。
補充
信用委任係一種特殊之保證契約,其與一般保證契約之不同處,在於保證人為受任人,而非主債務人。此外,信用委任係基於委任關係所生之保證責任,故保證人得主張委任關係所生之權利,以抵銷其保證責任。

這一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當一方委任他人代表自己提供信用給第三方時,該方對第三方的債務負有保證責任。這有助於確保信用交易的合法性和信譽性。請注意,法律可能會有一些變化,具體情況應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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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gu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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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民法 第 756 條
1.解釋字號:
釋字第 67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 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項,關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主管機關或農業金 融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該金融機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 付」之規定,就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部分,旨在增進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 之使用效益,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信用秩序,其目的洵屬 正當,該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性,與憲法第七條規定尚無 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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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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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民法 第 756 條

民法​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 1169 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票據法​

第 58 條
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
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公司法​

第 16 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海商法​

第 118 條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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